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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超4000万元!围观亿晶与河南豫新、河南昊诚的“恩怨情仇”!

王灿 全球光伏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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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31日下午4点,亿晶光电发布亿晶光电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涉案金额合计约四千六百多万,亿晶光电称,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分析法计提了坏账准备,未来如被告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判决,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公告原件截图 


诉讼背景

 

2016年1月5日,常州亿晶与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豫新")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约定河南豫新向常州亿晶采购光伏组件40MW,总价为15,5283,448.3元。2016年1月6日,常州亿晶与河南豫新及其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昊诚")签订《组件代工协议书》,约定由于常州亿晶产量不足,由常州亿晶生产20MW,另20MW由河南昊诚代工生产,河南昊诚以每瓦3.83元的单价销售给常州亿晶。后常州亿晶又与河南昊诚、河南豫新签字《组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1月6日签订的《组件代工协议书》取消;2016年1月5日签订的《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中,总价由原155,283,448.3元减至77,509,790.8元;常州亿晶已支付给河南昊诚的组件代工费40,235,130元,由河南豫新支付给常州亿晶。上述合同、协议生效后,常州亿晶向河南豫新提供了20MW组件。2017年8月1日,河南豫新及河南昊诚共同向常州亿晶出具《确认函》,确认货款38,863,941.72元及质保金7,750,979.08元,合计46,614,920.8元,该款项中6,379,790元实际为河南豫新所拖欠的光伏组件货款尾款,40,235,130元实际为河南昊诚应返还给常州亿晶的组件采购款。付款期限均为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

 

结合背景信息,小编还是有一些疑惑:


1

2016年1月5日,豫新向亿晶采购40MW总价为15,5283,448.3元,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

2

2016年1月6日,亿晶让昊诚(豫新子公司)代工,并支付代工费40,235,130元,签订《组件代工协议书》。

3

后约定《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的40MW降为20MW,总价减至77,509,790.8元,同时《组件代工协议书》取消,由河南豫新支付给常州亿晶已付的代工费,签定《组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4

常州亿晶向河南豫新提供了20MW组件。

5

2017年8月1日,豫新和昊诚共同向常州亿晶出具《确认函》,确认货款38,863,941.72元及质保金7,750,979.08元,合计46,614,920.8元,该款项中6,379,790元实际为河南豫新所拖欠的光伏组件货款尾款,40,235,130元实际为河南昊诚应返还给常州亿晶的组件采购款。



合同:46,614,920.8=38,863,941.72(货款)+7,750,979.08(质保金)


实际:

46,614,920.8=6,379,790(货款尾款)+40,235,130(代工费)

 

那么,问题来了!


河南豫新到底付了常州亿晶多少钱,为什么2017年8月1日的《确认函》货款金额是38,863,941.72元及质保金7,750,979.08元?

 

诉讼请求

 

鉴于河南豫新、河南昊诚逾期未付款,2017年9月,常州亿晶作为原告向常州市金坛人民法院提起两份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分别如下:

(一)原告常州亿晶诉被告河南豫新、河南昊诚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豫新和河南昊诚立即支付组件采购款40,235,13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二)原告常州亿晶诉被告河南豫新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豫新立即支付货款6,379,79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前述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未超过亿晶光电截至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诉讼进展

 

2017年9月25日,常州亿晶收到组件采购款10,000,000元。诉讼中,常州亿晶将组件采购款由40,235,130元的诉请调整为30,235,130元。

 

又有一个小问题


假如被告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不还钱,那么这一千万又是一个什么情况?

 

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7)苏0482民初6436号、(2017)苏0482民初6441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一)原告常州亿晶诉被告河南豫新、河南昊诚买卖合同纠纷案


1、判决被告河南豫新、河南昊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亿晶组件采购款30,235,13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河南豫新、河南昊诚负担。

 

(二)原告常州亿晶诉被告河南豫新买卖合同纠纷案


1、判决被告河南豫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亿晶货款6,379,79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河南豫新负担。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的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但是确是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般来说,合同中会有约定发生纠纷时提起诉讼是在对方所在地法院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还是第三方法院,这里也没有交代清楚,所以还需要持续的观望。

 

无论怎样,亿晶光电此刻在外还有四千多万的帐目没有收回,而且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分析法计提了坏账准备,这个事情的发生对亿晶损益会有怎样的影响,对股票的涨跌有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欢迎围观讨论~

 

最后说一句:商场如战场,质量至上,诚信为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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